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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 家暴保護令 「交往未同居」適用嗎?

李姓男子跟蹤一對黃姓姊妹5年,遭法官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再騷擾、接近。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主任吳淑芳昨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已修正通過,明年實施,「交往但未同居」也適用,可讓民眾更安心。 李男與黃女曾是同居交往的男女朋友,符合目前家暴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吳淑芳說,家暴法修正後的第63-1條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列為被害人,不再限制雙方必須同居過。 不過,吳淑芳也指出,同居伴侶、家人間,若視吵架為一種溝通方式,吵架就不一定是家暴,家暴是指造成的精神虐待、身體受傷,在精神虐待中,還有控制、約束的行為,「凡事都得聽一方的指令」。 去年新北社會局受理的家暴案共1萬9千件,比前年2萬多件下降,約占全國17%,其中,由醫院、警察等責任通報約占7成,里長等社區通報則占3成,吳淑芳說,希望從社區宣達反家暴理念,嚇阻家暴發生。 為鼓勵社區、民間團體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社會局6月至8月間辦理家暴防治推廣教育活動,並邀請社區、社團、學校等參加反暴力創意競賽活動,獲評為第1名可獲得3萬元禮券,並代表新北市參加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反家暴創意競賽,詳情可上新北市社會局官網。
轉載來源: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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