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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繼承] 得知繼承亡父債 3個月內可拋棄

讀者心欣問: 我的父母親自我國小時離異,我由母親撫養長大,父母離婚後我就未再與父親聯絡過,但是最近我卻接到台新銀行的信件,銀行說我父親已過世且積欠卡債30幾萬元,銀行說我是繼承人,要求我償還債務,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讀者讀國小時父母離婚,由母親單方扶養長大,未再與父親聯絡;讀者應是經銀行來信,才得知父親已過世的消息,讀者可依上述「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以「知悉父親死訊尚未超過3個月」為理由,具狀向父親生前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明拋棄繼承。 讀者若得知父親過世消息已逾3個月,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時,依其父親過世時間,需區分2009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修正前,兩種情形而定。 須具狀向法院陳報 若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因新法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模式,讀者須具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父親所留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但若父親是在修法前過世,因讀者自父母離婚後未再與父親聯絡,屬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因此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的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父親所留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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